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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促成中日社会保障制度相互承认 解决赴日高科技人员养老保险金合算难题

文/日本信息服务产业协会日中部会委员     本江思帆

◆日中养老保险金问题的由来

随着日本战后出生高峰期诞生的一代人群体退休及日益严峻的出生率降低,加上社会重视信息安全,唯恐在国外开发时的企业机密流失,更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CSR),企业内部控制等,国内IT开发人员需求急剧膨胀,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软件系统工程师在日本国内长期工作。据统计,目前在日本的中国高端IT人才已数以万计,加上已经回国者及今后的预备军,则人数更为庞大。他们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将来退休养老金是否有着落?

日本法律规定,在该国工作的外国人必须与日本公民同样加入各种养老年金社会保险(由企业代扣代缴)。

按照日本法律,加入养老金保险少于25年者,无资格领取养老金

(加入期间超过36个月者,若离开日本回国,经本人及时声明放弃领取养老金权利,可申请一次性退还最高为2. 4个月标准月工资相当额的投保金)。

目前在日本IT界工作的优秀华人多为独生子女。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绝大部分人不可能呆满25年就会选择回国。况且搞IT的大多只有年轻时的几年最吃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用自己的青春支撑日本老年社会的重负。由于中日两国间就社会保障(养老金)方面没有缔结相关的协定,令在日本工作的华人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境地。他们回到中国后,仍要按照中国((1997年7月)发表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社会保险法律重新起步投保,从零算起。这种制度现状极其不合理,明显地为退休后的生活投下阴影,但又无法解决。 

◆主要各国的养老金制度概要(表1)

※1  至2027年、阶段性的将领取开始年龄延至67岁

※2  工龄超过35年者,可从60岁开始领取。

※3  至2029年、阶段性的将女性领取开始年龄延至65岁

参考文献:

-国际社会保险协会「世界社会保险制度」“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Association

-毅弘律师事务所王小平律师:”中国的社会保険制度”(JETRO/中国日本商会讲演会)

• ◆解决方案:避免社会保险双重加入、年金保险期间合算

“避免社会保险双重加入”的基本方针是,为减轻缴纳养老金的负担,防止社会保险的双重加入,企业向对方国家长期派遣员工时,原则上只加入对方国家的社会保险,短期或一时派遣的员工,考虑到其与派遣企业的紧密雇用关系,只加入派遣国的社会保险。 

“养老金加入期间合算”的基本概念是,在其中的一国加入养老金制度但未达到受领期限的标准时,可以加算另一国的养老金制度加入期间,通过这种一揽子合算,算出其养老金受领额。如果这一点能够得以实现,那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解决众多在日工作华人的后顾之忧。

我们与日本信息服务产业协会(JISA)日中部会各位日本委员经过调查研究之后,已向日本经济产业省等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请求,在今年3月举行的日中部长级会谈时将此问题列入了议事日程。并与中国驻日使馆、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律师等各方面进行了广泛沟通,很多方面都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持有共同认识。

◆日本为避免社会保险双重缴纳而与他国缔结的社会保障协定例

我们调查了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与日本为回避社会保险双重缴纳而缔结的社会保障协定,其回避的双重缴纳金额基本数字如下(2007年3月统计数字): 

•日德协定:约81亿日元(二重负担者5564人,2000年2月生效) 

•日英协定:约256 亿日元(二重负担者8705人,2001年2月生效) 

•日韩协定:约7亿日元(二重负担者1926人,2005年4月生效) 

•日美协定:约834亿日元(二重负担者48229人,2005年10月生效) 

•日比协定2005年2月签署  2007年1月生效 

•日法协定2005年2月签署  2007年6月生效 

•日加协定2006年2月签署  目前处于生效准备中 

•日澳协定2007年2月签署  目前处于生效准备中

•日荷协定 目前处于交涉中 

◆中国已有避免双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双边协定

其实中国也已经签署过类似协定,对确保中韩,中德在对方国家工作的人员避免承担双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维护中国驻外机构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间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

• 《中德互免社会保险协定》. 2001年7月12日签署,2002年4月4日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   2003年2月28日签署, 2003年5月23日生效 

◆实现合算“任重而道远“

缔结社会保障协定本身虽不是一件新鲜事物,从协议和操作程序,都是有前例可以借鉴的。但真正实现这一构想,却是一个涉及到中日两国众多部门的庞大的系统工程。

首先,中日双方政府代表团间应就缔结协定进行多次反复的交涉

⇒达成一致,签署协定

⇒两国立法机构承认

⇒双方政府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法

⇒付诸实施

中日两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加上中国在日就职者数量的庞大,无疑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

更主要的是,由于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还未适用于外国籍人员,也就是说,日本人及日本企业不能在中国投保。事实上目前吃亏的只是中国赴外人员。日本政府部门官员甚至对至今为止,中国方面从未提及此问题而感到意外。

我们相信对此问题的解决是迟早的事情。真心希望中国相关决策部门尽快通过政府渠道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早日开始对话。同时希望各方面特别是软件出口与外包行业率先对此给予关注,解决赴日高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