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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实施 代购、微商迎来行为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下称“电商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才两天,已在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制造了颇多话题,各种靠谱和不靠谱的消息纷至沓来,其中,代购、微商是否要“凉凉”成为焦点。一些卖家独辟蹊径的化身“灵魂画手”,手绘图加描述性产品名称,把代购话题刷上了热点。专家表示,电商法是一部支持创新,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促进法,是一部维护广大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保障法,而非一些人所误以为的,要借此向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

微商、代购都是电商

新实施的电商法中,对包括个人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给予了规范:几大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卖东西的博主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近几年来,网络消费发展迅猛,微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时也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对于那些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进入门槛低的微商,若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一些微商往往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好友”关系,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相应地就要承担起对应的义务与责任,这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电商法的出台,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外,均需办理营业执照。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此外,《电商法》还对商家删差评刷好评、捆绑搭售、大数据杀熟、押金退还等消费者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网上卖家需工商登记

在电商法的立法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按照原来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必须要有经营场所,而这个经营场所必须是经营性用房。业内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会直接拉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

作为电商法的实施细则,去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也就是承认了网店登记地址作为经营场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指出,经营场所的界定,过去对于电商来说一直是痛点,也是过去平台经营者推行市场登记的一大难点。“这次能把网店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是一个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创新。”

京东集团副总裁蔡磊日前表示:“电商法体现了市场准入和纳税公平原则,京东一直在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通过技术创新降低平台管理与服务成本,优化主体登记流程。”

此外,《意见》针对“零星小额”未做统一硬性规定,也体现了包容审慎、优化营商环境的态度,为小微商家带来利好。

依法纳税是应尽义务

在刚刚过去的元旦假期里,新鲜出炉的电商法在朋友圈和微博上都是热议的话题,首轮作为“话题担当”的是代购行业。

此前,代购者之间流传消息称,越接近元旦,海关的检查力度也越来越严。甚至还出现谣言,说微信平台方从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政策,在朋友圈里做生意会“限流和降权”“敏感字眼交易双方封号”“不能微信直接付款”等。

代购就此要“凉凉”?昨日,一些代购行业额新奇文案、策划在网上热传。代购们画风突变,先是将产品的名称换一种描述来表达,例如“倩碧”的黄油被描述成了“隔壁村倩倩的弟弟,有油、很清新”,“悦木之源”的化妆水被描述成“蘑菇和灵芝炖的汤,家里还有两碗”等等,为了防止图片侵权,代购们还炼成了“灵魂画手”为产品都配上了手绘图案。

法律的震慑作用是显著的。据新华社报道,1日,一位住在北京的代购告诉记者,这几天周围做代购的朋友大家都不敢发广告了,海关查得特别严,有很多代购奢侈品的朋友都被罚了,有一位代购手表的朋友,在过关时被罚了4万元。

拥有20年专业经验的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表示,“电商法从来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从来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日关店!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个和电子商务法出台不出台没有关系”。

至于代购,阿拉木斯认为情况有点复杂,但是,“首先,电子商务法里并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购发展的条款;其次,在2018年11月28日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里,确实有‘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代购行为”。

微信官方昨天回应记者表示,“微信一直不鼓励利用个人微信号进行商业营销行为,对于用户举报较多、涉及销售假货、诈骗和商业侵权的个人微信号,微信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户协议进行处理。经过核实后,会对违规个人微信号实施封禁部分功能(如禁止使用附近的人)、冻结、永久封停等不同等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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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新亮点

○谁是电商?

电商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均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电商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差评也受保护

电商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电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拒绝大数据给的“个性”

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电商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默认勾选”

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有纠纷经营者需举证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电商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出事故平台要担责

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新快报